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财政资金资助申报工作指引

12702018/6/21 10:21:39 收藏

一、    资金资助流程

二、申请资助的对象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业。

    1.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且在我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二)本通知所述各类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 目。

   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类;

                1.   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2.   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3.   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4.   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5.   技术咨询类等。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通知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条件

? 企业申请资助的管理咨询项目,应是符合本通知规定,在我署备案并已实施完成,且项目经费已支付计入成本的管理咨询项目。
 

 

四、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 大类“服务业资金”中 )。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五)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其评审或论证报告(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原件)。

Ø  实施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总体目标

    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

    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

    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七)由企业提交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由企业盖章,原件)。

(八)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九)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复印件)。

(十)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社保部门提供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核原件存复印件);

(十二)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要求提交各阶段详细交付件清单,以及能足以说明项目质量和成效的部分成果文件。以上材料提供纸质文件,其中要求如下:

1.   第一至十一项要求一式二份

2.   第十二项一式一份

3.   纸质文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4.   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5.   申报企业应妥善保存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以及管理咨询项目文档(成果文件和过程记录),期限五年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按照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通知为准;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按照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通知为准。

 

六、审批程序

1.   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   并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

3.   经过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4.   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七、申请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根据企业为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费用条款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

(二)资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特别说明:

    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市政府最终审定发布的管理办法为准。